什么是市场和非市场机制

什么是市场机制?

            当国家对温室气体排放设定限额时,就创造了某种有价值的东西—排放权。如果我们应用市场原则和规则会发生什么?答案就是:将排放量降低到限额以下的国家或公司可以出售这样东西,即未使用的排放权,以吨二氧化碳当量(tCO2e)来衡量。排放超出限额的国家和公司可以购买排放权弥补缺口。这被称为排放权交易,或碳交易。交易不影响排放对大气的净影响,前提是测量是准确的,即每一个排放权单位代表着排放比限额低一吨,并且每个排放权单位只使用一次。这需要明确的规则和透明度。

            碳排放交易有许多好处。首先是灵活性,企业可以更好地规划中长期资本投资和气候行动,因为它们知道,在某些年份,它们可以购买排放权来帮助实现减排目标。在其他年份,他们可能会有排放权出售。此外,碳排放交易也为减排创造了货币激励。

            《京都议定书》创造了三种这样的“市场机制”。首先是“碳排放交易“机制,它促使世界各国建立越来越多的碳排放市场,其中最著名的也许是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EU ETS)。另外两个市场机制是基于项目的,即清洁发展机制(CDM)和联合履约机制(JI)。

            清洁发展机制(CDM)和联合履约机制(JI)下的项目不通过将排放量减少到限额以下来赚取排放权单位。他们通过将排放量降低到“一切照旧”的水平以下来赚取排放权单位。通常情况下的排放量是指没有该项目时的排放量。就像碳排放交易一样,要让这种机制发挥作用,每吨的减排量必须代表真实的一吨减排。这意味着对"一切照旧"排放量的计算必须基于良好的信息,例如过去的排放量,以及项目实施后对排放量的准确测量。该项目赚取两者之间的差额,即“一切照旧”排放量和项目后排放量的差额,同样以吨二氧化碳当量计算。

            这些排放权单位有不同的名字。在清洁发展机制(CDM)下,这些单位被称为核证减排量(Certified Emission Reductions, CERs)。在联合履约机制(JI)下,它们被称为减排单位(Emission Reduction Units, ERUs)。欧盟碳排放体系下的公司可以使用CERs和ERUs来冲抵其部分减排义务。同样,根据《京都议定书》承担减排义务的国家可以使用这些排放权单位来承担部分义务。由此产生的激励促使111个发展中国家注册了8000多个项目,以期获得可销售的CERs。这刺激了风力发电、快速转型、推广高效炉灶等项目的实施。联合履约机制(JI)也提供激励,但不是在发展中国家,而是针对根据《京都议定书》作出减排承诺的国家。

 

《巴黎协定》中的市场和非市场机制

            《巴黎协定》谈判各方决定,各国像在基于市场的体系下一样合作减排大有裨益。根据《巴黎协定》,合作应促进更高的雄心(包括在减缓和适应的雄心),应促进可持续发展,并应鼓励私营和公共部门广泛参与气候行动。缔约方还认识到,除了基于市场的机制之外,还有其他方式开展气候行动合作。

            缔约方在《巴黎协定》第6条中表达了上述观点,承认缔约方之间合作履约的可能性,并同意建立一个新的市场机制,该机制应借鉴以往的经验教训,如清洁发展机制和联合履约机制。他们还同意为非市场机制建立一个框架。和新市场机制一样,缔约方需要就非市场机制的新框架如何运作达成一致。除非另有决定,非市场机制可以是任何不基于市场的东西。这是一个大篮子,但根据各方自巴黎大会以来表达的观点,非市场机制将侧重于气候政策合作,它可能包括财政措施,如碳定价或征税以抑制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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