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举和成员

            气候变化体制框架包括理事机构和附属机构的3个主席团,以及根据《公约》、《京都议定书》和《巴黎协定》设立的17个技术性组成机构。每年根据联合国区域集团或其他集团的提名选举或任命这些机构的成员和候补成员,并致力于实现这些机构成员的性别平衡。关于《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选举程序、机构成员、性别平衡以及与这些机构有关的其他信息见下。

2022 Gender Composition

 

  

当前成员信息表(2022年11月17日)

历史成员信息表(2022年10月7日)

“让妇女有意义地参与决策可以提高效率和生产力,带来新的观点和解决方案,释放更多的资源,并全方位加强我们在三大工作支柱上的努力。”——联合国秘书长古特雷斯

截至2022年7月14日各机构的当前性别构成情况见此

点击此处查看2022年性别构成报告。

《公约》缔约方会议在23/CP.18号决定附件第5段中通过了性别平衡的目标,并强调实现和保持妇女充分、平等和有意义地参与《公约》进程的重要性。因此,鼓励缔约方和缔约方集团在提名候选人参加机构选举时实现男女代表平衡。

缔约方大会报告员职位的轮换机制

缔约方会议报告员职位的轮换机制

 

清洁发展机制(CDM)执行理事会

清洁发展机制执行理事会非附件一成员的选举规则

 

气候技术中心网络(CTCN)咨询委员会

非附件缔约方在CTCN咨询委员会中的代表规则和协议

 

与气候变化影响相关的华沙损失和损害国际机制(WIM)执行委员会

关于非附件一缔约方在WIM执行委员会中的代表权的协议

 

关于《公约》、《京都议定书》和《巴黎协定》下设机构的成员安排的信息可在此查阅(截至2022年12月16日)

2022年召集的磋商

2021年召集的磋商

2020年召集的磋商

2019年召集的磋商

2018年召集的磋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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