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缔约方和非缔约方利害关系方?

缔约方

            《公约》根据不同的承诺将缔约方分为三大类:

            附件一缔约方包括1992年是经合组织(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成员的工业化国家,加上经济转型国家缔约方(EIT),例如俄罗斯联邦、波罗的海国家和几个中欧和东欧国家。

            附件二缔约方包括附件一的经合组织成员,但不包括经济转型国家缔约方。它们必须提供资金支持,使发展中国家能够根据《公约》开展减排活动,并帮助其适应气候变化的不利影响。此外,它们必须“采取一切切实可行的步骤”促进开发无害环境技术并向经济转型国家缔约方和发展中国家转让。附件二缔约方提供的资金主要通过《公约》的资金机制输送。

            非附件一缔约方大多是发展中国家。《公约》承认某些发展中国家群体特别容易受到气候变化的不利影响,包括地势低洼的沿海地区国家和容易遭受荒漠化和干旱的国家。其他国家(如严重依赖化石燃料生产和贸易收入的国家)更容易受到气候变化应对措施的潜在经济影响。《公约》高度关注应对这些脆弱国家特殊需要和关切的潜在解决方案,如投资、保险和技术转让。

            根据《公约》,被联合国列为最不发达国家(LDCs)的46个缔约方受到特别考虑,因为它们应对气候变化和适应其不利影响的能力有限。《公约》敦促缔约方在考虑供资和技术转让活动时充分考虑到最不发达国家的特殊情况。

            点击此处进一步了解观察员组织和其他非缔约方利害关系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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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责声明: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秘书处注意到,某些观察员机构在使用商业模式招揽生意,以其参会配额为诱饵,承诺潜在客户可参加《公约》大会、届会和会议。《公约》秘书处明确表示不认可这种做法,也不会向参与《公约》进程的任何人收取任何费用。《公约》秘书处为参会资格的唯一认定机构,在《公约》秘书处发放通行证后,合格参会者可凭通行证进入大会、届会和会议场所,并根据相关规则和规定参加《公约》秘书处组织的活动,包括边会和展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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