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联合国实体和其他政府间组织的合作活动

            《公约》第七条第2款(l)项规定,缔约方会议(COP)应寻求和利用各主管国际组织和政府间及非政府机构提供的服务、合作和信息。

            秘书处重视与包括联合国实体、其他多边环境协定秘书处在内其他国际组织以及科学界的合作。

            秘书处与联合国实体、各公约秘书处和政府间组织开展协作活动、倡议和方案,以加强和促进《公约》、《京都议定书》和《巴黎协定》下的工作。秘书处在这种参与中的主要目标是以高效和有效的方式支持落实《公约》、《京都议定书》和《巴黎协定》。

 

最新进展:

            附属科学技术咨询机构(SBSTA)第三十届会议请秘书处在审议与相关国际组织合作的议程项目的届会之前,编写一份资料文件,概述合作活动。

SBSTA 50总结

2019年关于与联合国实体和其他政府间机构合作活动的信息文件

2020年“6月造势”期间关于“与联合国实体和其他政府间机构合作”的特别活动

2020年关于与联合国实体和其他政府间机构合作的信息文件

2021年关于与联合国实体和其他政府间机构合作活动的信息文件

2021年5-6月附属机构届会期间关于与联合国实体和其他政府间机构合作的信息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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