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在全球温室气体循环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温室气体主要是二氧化碳(CO2)、甲烷(CH4)和一氧化二氮(N2O))。土地利用产生温室气体排放,也从大气中清除温室气体。《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指出,通过促进森林、海洋以及陆地、沿海和海洋生态系统的可持续管理,土地利用非常有助于减缓气候变化。《公约》还指出,土地利用需要采取措施,促进充分适应气候变化,这对于确保粮食生产不受威胁尤为重要。
《巴黎协定》第5条再次强调了通过土地利用活动减缓气候变化的现有努力的重要性,包括与森林以及减少毁林和森林退化造成的排放(REDD+)有关的努力。缔约方还将许多土地利用活动纳入了其国家自主贡献预案(INDCs)和国家自主贡献(NDCs),详情参见NDC综合报告。缔约方首次提交的长期温室气体低排放发展战略也表明,土地利用对于在本世纪下半叶实现温室气体源的人为排放和汇的清除之间的平衡至关重要。详情参见长期温室气体低排放战略综合报告(LT-LEDS Synthesis Report)。
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IPCC)第六次评估报告发现,2010-2019年期间,“农业、林业和其他土地利用(AFOLU)”平均占全球人为温室气体排放总量的13-21%。根据估算,2010年至2019年期间,农业、林业和其他土地利用(AFOLU)的人为温室气体排放(基于登记簿模型)为+59±41 亿吨二氧化碳当量,趋势不明。
土地利用变化导致农业、林业和其他土地利用(AFOLU)造成的二氧化碳净排放发生波动,其中毁林占AFOLU总排放量的45%。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IPCC)的报告认为,农业、林业和其他土地利用(AFOLU)提供了巨大的近期减缓潜力。在2020年至2050年期间,AFOLU减缓潜力将主要来自森林和其他自然生态系统的减缓措施。除了作为净碳汇和温室气体排放源外,土地还通过反射效应(albedo effects)、蒸散(evapotranspiration)和排放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造成的气溶胶负荷对气候变化造成重要影响。
因此,《公约》缔约方会议(COP)和作为《京都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CMP)通过其常设附属机构,即附属科学技术咨询机构(SBSTA)和附属履行机构(SBI),以及在其下设立的其他机构,就一些与土地利用相关的事项开展工作。其中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