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以下简称《公约》)、《京都议定书》和《巴黎协定》确立了气候变化政府间进程的机制安排:
- 最高理事机构:《公约》缔约方会议、《京都议定书》缔约方会议和《巴黎协定》缔约方会议;
- 进程管理机构:《公约》缔约方会议、《京都议定书》缔约方会议和《巴黎协定》缔约方会议主席团;
- 附属机构:两个常设附属机构——附属科学技术咨询机构(SBSTA)和附属履行机构(SBI),以及《公约》缔约方会议、《京都议定书》缔约方会议和《巴黎协定》缔约方会议认为处理具体问题所必需的其他特设附属机构;
- 《公约》、《京都议定书》和《巴黎协定》下设立的成员有限的附属技术机构(通常被称为组成机构);
- 秘书处;
- 受托负责资金机制运行的实体(如全球环境基金和绿色气候基金)。
这些机构共同参与制定政策和提供指导,支持缔约方履行《公约》、《京都议定书》和《巴黎协定》。
理事机构和进程管理机构
《公约》缔约方会议(COP)
《公约》缔约方会议(COP)是《公约》最高决策机构。《公约》所有缔约方均派代表出席缔约方会议,审查执行《公约》和缔约方会议通过的任何其他法律文书的进展情况,并作出促进有效执行《公约》的必要决定,包括机制和行政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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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京都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 (CMP)
《公约》缔约方会议是《公约》的最高决策机构,应作为《京都议定书》缔约方会议。《京都议定书》的所有缔约方均派代表出席作为《京都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CMP),非缔约方则作为观察员参加。CMP监督《京都议定书》的执行,并作出决定促进其有效执行。
点击此处了解更多信息:作为《京都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CMP)
作为《巴黎协定》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 (CMA)
《公约》缔约方会议是《公约》的最高决策机构,应作为《巴黎协定》缔约方会议。《巴黎协定》的所有缔约方均派代表出席作为《巴黎协定》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非缔约方则作为观察员参加。CMA监督《巴黎协定》的实施,并做出决定促进其有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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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约》缔约方会议、《京都议定书》缔约方会议和《巴黎协定》缔约方会议主席团
主席团支持理事机构的工作,就《公约》、《京都议定书》和《巴黎协定》下正在进行的工作、其届会的组织和秘书处的运作提供咨询和指导。主席团在届会期间和闭会期间任职。主席团由11名成员组成,包括主席、七名副主席、SBSTA和SBI的主席以及报告员,从五个联合国区域集团和小岛屿发展中国家各自提名的缔约方代表中选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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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约》秘书处
秘书处为《公约》谈判进程和相关机构提供组织支持和技术专业知识,并促进关于《公约》、《京都议定书》和《巴黎协定》执行情况权威信息的传递,包括制定和有效实施气候变化减缓和推动可持续发展的创新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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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联合国的机构联系
联合国是《公约》、《京都议定书》(包括其修正案)和《巴黎协定》的保存机构。虽然没有纳入任何联合国方案,秘书处在体制上与联合国有联系,并根据联合国的规则和条例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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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属机构
附属科学技术咨询机构(SBSTA)
SBSTA通过提供与《公约》、《京都议定书》和《巴黎协定》有关科技事项的及时信息和咨询意见,为理事机构提供支持。此外,SBSTA在科学、技术和方法问题上与相关国际组织开展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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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属履行机构(SBI)
SBI协助理事机构评估和审查《公约》、《京都议定书》和《巴黎协定》的执行情况。此外,SBI是审议秘书处两年期工作方案的机构,该方案为秘书处如何更好地为缔约方和《公约》进程服务提供战略方向,以实现与《公约》、《京都议定书》和《巴黎协定》的目标相一致的更大的气候行动雄心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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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成机构
适应委员会(AC)
适应委员会是《公约》第十六次缔约方会议设立的,作为《坎昆协议》(1/CP.16号决定)的一部分,目的是促进在《公约》之下以协调一致的方式执行加强的适应行动。其职能包括向缔约方提供技术支持和指导;分享相关信息、知识、经验和良好做法;促进协同作用,加强与国家、区域和国际组织、中心和网络的合作;在针对执行适应行动的激励措施提供指导意见时,提供信息和建议,供缔约方会议审议;并审议缔约方通报的关于监测和审查适应行动、提供和接受的支持的信息。适应委员会也为《巴黎协定》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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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黎协定》6.4条监督机构(SB)
在格拉斯哥举行的作为《巴黎协定》第三次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上,通过了3/CMA.3号决定,其中载有《巴黎协定》第六条第四款所设机制(简称“6.4条机制”)的规则、模式和程序,指定了这一由12名成员组成的机构,称为监督机构。该监督机构将在CMA的授权和指导下,监督“6.4条机制”,该机制"有助于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和支持可持续发展"。监督机构完全对CMA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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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应基金董事会(AFB)
适应基金董事会(AFB)监督和管理适应基金,并完全对CMP负责。适应基金的设立是为了资助特别容易受到气候变化不利影响的发展中国家缔约方的具体适应项目和方案。适应基金的资金来自清洁发展机制(CDM)执行委员会(EB)发放的核证减排量收益的2%以及其他资金来源。适应基金也为《巴黎协定》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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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候技术中心和网络(CTCN)咨询委员会
作为技术机制的运行机构,CTCN促进技术合作,以加强技术的开发和转让,并应发展中国家缔约方的请求提供支持。CTCN通过其咨询委员会向《公约》缔约方大会负责并接受其指导。CTCN咨询委员会是在COP18上设立的,就如何优先处理发展中国家的请求向CTCN提供指导,并监测、评估和评价CTCN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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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洁发展机制执行委员会(CDM EB)
清洁发展机制执行委员会在CMP的授权和指导下监督《京都议定书》清洁发展机制(CDM)。清洁发展机制执行委员会是CDM项目参与方登记项目和发放核证减排量的最终联络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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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约委员会
《京都议定书》遵约委员会的职能是为缔约方执行《京都议定书》提供咨询和协助,促进缔约方遵守其承诺,认定不遵约情况,并在缔约方不遵守《京都议定书》承诺的情况下实施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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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咨询小组(CGE)
COP24决定,《公约》非附件一缔约方国家信息通报问题专家咨询小组(Consultant Group of Experts on National Communications)的职能将延长八年,从2019年1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并更名为专家咨询小组(Consultative Group of Experts, CGE)。除协助发展中国家缔约方履行《公约》规定的报告要求之外,CGE还将支持执行《巴黎协定》第十三条规定的强化透明度框架,包括促进向发展中国家缔约方提供技术咨询和支持,以编写两年期透明度报告,并就技术专家审评组的培训向秘书处提供技术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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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沙损失与损害国际机制(WIM)执行委员会
华沙损失与损害国际机制(WIM)执行委员会由COP19通过2/CP.19号决定设立,负责指导WIM职能的履行。WIM以《巴黎协定》第八条为基础。执行委员会下设技术专家小组,帮助执行以下四个战略领域的工作:缓发事件、非经济损失、全面风险管理以及(气候变化导致的)流离失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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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履约监督委员会(JISC)
联合履约监督委员会(JISC)在CMP领导和指导下,监督已提交项目的核查程序,以确认由此产生的源排放量减少或汇清除量增加符合《京都议定书》第六条和联合履约指南的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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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应对措施影响问题卡托维兹专家委员会(KCI)
COP、CMP和CMA设立了实施应对措施影响问题卡托维兹专家委员会(KCI),以支持实施应对措施影响问题论坛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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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不发达国家专家组(LEG)
COP设立了最不发达国家专家组(LEG),其成员由缔约方提名,目标是支持国家适应行动方案的编制和实施战略。LEG也为《巴黎协定》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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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地社区和土著人民平台(LCIPP)促进工作组(FWG)
2018年,COP24根据2/CP.24号决定设立了当地社区和土著人民平台促进工作组(FWG),目标是进一步运作当地社区和土著人民平台,并促进与知识、参与能力、气候变化政策及行动三项职能的实施。FWG的成员一半是缔约方代表,一半是土著人民组织的代表。为加强LCIPP在《公约》下行动的一致性,鼓励工作组与《公约》之下和之外的其他机构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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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常设委员会(SCF)
资金常设委员会(SCF)的任务是在以下方面协助COP行使其在《公约》资金机制方面的职能:改善提供气候变化融资的一致性和协调性;资金机制的合理化;调动资金资源;测量、报告与核证(MRV)向发展中国家缔约方提供的支持。它是COP16根据1/CP.16号决定设立的。COP17进一步界定了其作用和职能,并详细阐述了其组成和工作模式。SCF也为《巴黎协议》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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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执行委员会(TEC)
COP16通过1/CP.16号决定设立了一个技术机制,以便执行强化的技术开发和转让,支持减缓和适应行动,从而充分落实《公约》。技术机制包括技术执行委员会(TEC)和气候技术中心和网络(CTCN)。根据《巴黎协定》第十条,技术机制还应在CMA的指导下为《巴黎协定》服务。作为技术机制的政策机构,技术执委会(TEC)开展分析,并就加速低碳和气候韧性技术开发与转让的政策提供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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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黎能力建设委员会(PCCB)
作为通过《巴黎协定》的一部分,《公约》缔约方会议于2015年设立了巴黎能力建设委员会(PCCB ),以解决发展中国家缔约方在实施和强化能力建设方面的差距和需求,并确保《公约》下能力建设活动的一致性和协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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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联合国机构及政府间组织的合作
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IPCC)
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IPCC)是一个科学机构,它定期审查和评估世界各地产生的与气候变化相关的最新科学、技术和社会经济信息。它不进行任何研究,也不监测与气候相关的数据或参数。联合国气候变化进程接收IPCC的产出,并使用其数据和信息作为做出基于科学的决策时了解气候变化状况的基准。2018年底,IPCC关于全球变暖1.5摄氏度的特别报告发出了强烈的信号,即如果要实现远低于2度的目标,就需要进一步加强行动力度。IPCC目前正处于第六个评估周期。在这一周期中,小组将编写三份特别报告,一份关于国家温室气体清单的方法报告和第六次评估报告。第六次评估报告将包括三份工作组报告和一份综合报告。第六次评估报告综合报告将整合和综合将于2021年推出的三个工作组的意见,形成一份适合决策者和其他利益攸关方的简明文件。该报告将于2022年上半年完成,以赶上《巴黎协定》下的首次全球盘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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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气候基金(GCF)
绿色气候基金是《公约》资金机制的运行实体,对《公约》缔约方会议负责并在其指导下运作。该基金由24名成员(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缔约方代表人数相等)组成的董事会管理,旨在成为全球气候变化融资的主要基金,到2020年筹集1000亿美元。绿色气候基金由COP16通过1/CP.16号决定设立,2011年由过渡委员会完成机制设计,由COP17通过3/CP.17号决定正式启动。作为受托运行《公约》资金机制的实体,绿色气候基金也为《巴黎协定》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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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环境基金(GEF)
全球环境基金(GEF)也是《公约》资金机制的运行实体,为发展中国家缔约方的活动和项目提供资金支持。《公约》缔约方会议定期向全球环境基金(GEF)提供指导。全球环境基金(GEF)作为受托负责运行《公约》资金机制的实体,也为《巴黎协定》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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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候变化特别基金(SCCF)
气候变化特别基金(SCCF)的设立是为了资助与气候变化有关的活动、方案和措施,是对执行《公约》的其他供资机制所支持的活动、方案和措施的补充。全球环境基金(GEF)受托管理气候变化特别基金(SCCF)。由GEF管理的SCCF也为《巴黎协定》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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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不发达国家基金(LDCF)
《公约》缔约方会议设立了最不发达国家基金(LDCF ),以支持最不发达国家缔约方的工作方案,并协助最不发达国家编制和执行国家适应行动方案(NAPA)。全球环境基金(GEF)受托管理最不发达国家基金(LDCF)。由GEF管理的LDCF也为《巴黎协定》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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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结束工作的机构(完成机构)
附件一缔约方在《京都议定书》下进一步承诺问题特设工作组(AWG-KP)
《公约》下长期合作行动问题特设工作组(AWG-LCA)
“德班增强行动平台”特设工作组(ADP)
《巴黎协定》特设工作组(AP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