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成机构 通过在年度会议作出的各种决定,作为理事机构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缔约方会议(COP)、《京都议定书》缔约方会议(CMP)和《巴黎协定》缔约方会议(CMA)还设立了一些成员有限的机制安排和专门机构,通常称为“组成机构”,以支持缔约方和政府间进程。 资料来源: UN Climate Change Sean Phillips/Pixabay Sean Phillips/Pixabay Adaptation Committee 适应委员会是《公约》第十六次缔约方会议设立的,是为《坎昆协议》(1/CP.16号决定)的成果之一,目的是促进在《公约》之下以协调一致的方式执行加强的适应行动。 Roman Synkevych/Unsplash Roman Synkevych/Unsplash Adaptation Fund Board 适应基金董事会(AFB)监督和管理适应基金,并完全对CMP负责。适应基金的设立是为了资助特别容易受到气候变化不利影响的发展中国家缔约方的具体适应项目和方案。适应基金也为《巴黎协定》服务。 UNFCCC/Kiara Worth UNFCCC/Kiara Worth 气候技术中心和网络(CTCN)咨询委员会 作为技术机制的运行机构,CTCN促进技术合作,以加强技术的开发和转让,并应发展中国家缔约方的请求提供支持。CTCN通过其咨询委员会向《公约》缔约方大会负责并接受其指导。CTCN咨询委员会是在COP18上设立的,就如何优先处理发展中国家的请求向CTCN提供指导,并监测、评估和评价CTCN的工作。 Article 6.4 Supervisory Body 《巴黎协定》6.4条监督机构在CMA的授权和指导下,监督“6.4条机制”,该机制"有助于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和支持可持续发展"。监督机构完全对CMA负责。 清洁发展机制执行委员会(CDM EB) 清洁发展机制执行委员会在CMP的授权和指导下监督《京都议定书》清洁发展机制(CDM)。清洁发展机制执行委员会是CDM项目参与方登记项目和发放核证减排量的最终联络点。 UNFCCC/Kiara Worth UNFCCC/Kiara Worth The Compliance Committee of the Kyoto Protocol 《京都议定书》遵约委员会的职能是为缔约方执行《京都议定书》提供咨询和协助,促进缔约方遵守其承诺,认定不遵约情况,并在缔约方不遵守《京都议定书》承诺的情况下实施惩罚。 Consultative Group of Experts (CGE) 除协助发展中国家缔约方履行《公约》规定的报告要求之外,CGE还支持执行《巴黎协定》第十三条规定的强化透明度框架,包括促进向发展中国家缔约方提供技术咨询和支持,以编写透明度双年报告,并就技术专家审评小组的培训向秘书处提供技术咨询。 华沙损失与损害国际机制(WIM)执行委员会 华沙损失与损害国际机制(WIM)执行委员会由COP19设立,负责指导WIM职能的履行。执行委员会下设技术专家小组,帮助执行以下四个战略领域的工作:缓发事件、非经济损失、全面风险管理以及(气候变化导致的)流离失所。 联合履约监督委员会(JISC) 联合履约监督委员会(JISC)在CMP领导和指导下,监督已提交项目的核查程序,以确认由此产生的源排放量减少或汇清除量增加符合《京都议定书》第六条和联合履约指南的相关要求。 Katowice Committee of Experts on the Impacts of the Implementation of Response Measures (KCI) COP、CMP和CMA设立了实施应对措施影响问题卡托维兹专家委员会(KCI),以支持实施应对措施影响问题论坛的工作。 UNFCCC UNFCCC 最不发达国家专家组(LEG) COP设立了最不发达国家专家组(LEG),其成员由缔约方提名,目标是支持国家适应行动方案(NAP)的编制和实施战略。LEG也为《巴黎协定》服务。 当地社区和土著人民平台(LCIPP)促进工作组(FWG) 当地社区和土著人民平台(LCIPP)促进工作组(FWG)旨在进一步运作当地社区和土著人民平台,并促进与知识、参与能力、气候变化政策及行动三项职能的实施。 Standing Committee on Finance (SCF) 资金常设委员会(SCF)的任务是在以下方面协助COP行使其在《公约》资金机制方面的职能:改善提供气候变化资金的一致性和协调性;资金机制的合理化;调动资金资源;测量、报告与核查(MRV)向发展中国家缔约方提供的支持。 Prashanth Vishwanathan | IWMI Prashanth Vishwanathan | IWMI 技术执行委员会(TEC) 作为技术机制的政策机构,技术执委会(TEC)开展分析,并就加速低碳和气候韧性技术开发与转让的政策提供建议。 《巴黎协定》执行和遵约委员会(PAICC) 《巴黎协定》执行和遵约委员会(PAICC)是根据《巴黎协定》第15条第1款和第2款设立的,旨在促进执行和遵守《巴黎协定》的条款。 巴黎能力建设委员会(PCCB) 作为通过《巴黎协定》的一部分,《公约》缔约方会议于2015年设立了巴黎能力建设委员会(PCCB ),以解决发展中国家缔约方在实施和强化能力建设方面的差距和需求,并确保《公约》下能力建设活动的一致性和协调性。 UNFCCC/Kiara Worth UNFCCC/Kiara Worth Transitional Committee 为帮助特别易受气候变化不利影响的发展中国家应对损失和损害,COP27和CMA4建立了新的供资安排和一个基金。同时设立了新供资安排运作问题过渡委员会,以提出建议,供COP28和CMA5审议和通过。